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學院教學、科研的順利進行,保障師生生命、财産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等規定,并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範圍
本辦法中的危險化學品包括:
(一)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等10部門聯合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劇毒化學品和非劇毒化學品;
(二)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化學品;
(三)國務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的化學品;
(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3部門聯合公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的藥品;
(五)國務院公布的《醫療用毒性藥品目錄》中的藥品。
易制毒(爆)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統稱為管制類危險化學品,其餘危險化學品統稱為非管制類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實行學校、院(系)、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危險化學品使用人(或部門負責人)必須遵守本單位對危險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并對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的申請及購置
對于非管制類危險化學品,取得實驗室和院(系)審核同意後,申購人可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采購規定實施采購;對于管制類危險化學物品,取得實驗室和院(系)審核同意後,申購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到公安局等有關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進行購買。
危險化學品應從具有銷售資質的化學品供應商處中采購,根據實際需要适量采購,減少庫存量。
采購進場的危險化學品,應立即辦理入庫,不得在辦公室或其他場所停留。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一)實驗室購置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内,其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标準,要有雙人管理、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人保管和雙把鎖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易制毒(爆)等管制類化學品儲存櫃須上鎖。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物品應當定期檢查。
(二)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國家規定的安全要求分類分項存放,不同類别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需特别注意的是:
1)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必須根據各自不同的危險特性,分類分項存放在易燃易爆儲存櫃内,不得混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産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地點存放;
3)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産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4)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儲存室(櫃)存放。
(三)易燃、易爆、腐蝕、助燃、劇毒等壓縮氣體的存放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尤其應注意:氣瓶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有固定措施;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應)氣體必須分開存放;氣瓶不可靠近熱源和火源。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領取與使用
(一)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應根據科研與教學需要向負責管理危險化學品的人員領用危險化學品,須按要求做好領用記錄。當日未使用完的危險化學品須返回保險櫃或專用儲存室(櫃)内,并做好相應記錄。
(二)對于管制類化學品,領用時須精确計量和記載,防止丢失、被盜、誤領、誤用,做到“随用随領”,不得多領,使用時須按要求做好使用記錄。
(三)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規範操作、确保安全,需特别注意的是:
1)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事先應經過培訓和指導,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及有關防護知識;
2)劇毒化學品使用人員須取得上崗資格證;
3)使用爆炸性、有毒物品時,應在通風良好的條件下進行;
4)實驗過程中,操作人員穿戴的防護用品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須與實驗内容的安全等級相匹配;
5)使用可燃、助燃氣體時應遠離熱源、火源;
6)夜間進行實驗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在場,禁止在實驗室留宿。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監測。
第六條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
(一)院、系實驗室和團隊科研實驗室必須有專人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工作,應按要求分類收集、儲存。
(二)學校保衛處和學院有關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集中收集工作,監督、檢查各使用單位的管理情況。
(三)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一定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環境。廢棄化學藥品應委托有相關危險廢物處置利用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以上級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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