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7
萄京游戏716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014年4月12日萄京游戏716第二屆四次
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委領導下,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學校領導廣泛聽取群衆意見,推行校務公開工作,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要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黨的領導,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堅持以人為本,正确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關系,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團結,群策群力,促進學校教學改革和發展建設,使我校在學科建設、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民主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成為自治區一流、全國知名、特色鮮明的大學。
第四條 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學校教代會在本校權限範圍内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學科建設、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六條 校長要定期向學校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學校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學校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 學校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原則上以工會分會為單位,按教職工總人數10%的比例由教職工差額選舉産生,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20%左右為宜。代表的構成:要堅持既全面覆蓋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特點的原則,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左右,同時要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和少數民族教師代表。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校、院(部門)主要領導、黨總支書記和工會分會主席應作為學校教代會代表,但仍需要經過教職工民主選舉産生。
第十一條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五年(特殊情況除外),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十二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的條件:
一、認真學習黨的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制度,模範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熱愛黨的教育事業,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成效明顯;
三、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參政議政能力;
四、關心學校的發展和建設,積極支持改革,支持配合黨政領導工作;
五、密切聯系群衆,熱心為群衆辦實事,能如實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三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一、在學校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學校教代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三、就學校教代會議題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參加表決;
四、對學校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在學校教代會閉會期間,參加校内檢查巡視工作,就學校工作向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六、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複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四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模範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在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模範地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三、積極參加學校教代會的活動,認真貫徹學校教代會的決議,做好學校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四、密切聯系群衆,認真聽取和正确反映群衆的意見和建議,做好群衆工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第十五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的資格調整、更換與增補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教代會代表,應對其代表資格進行調整:
(一)學校教代會代表在任期内調離本學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學校内部調動一般應予保留;
(二)學校教代會代表退休後,其代表資格即行終止;
(三)學校教代會代表被開除,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終止。學校教代會代表受刑事處分,其代表資格自受刑事處分之日起終止;
(四)學校教代會代表因各種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參加學校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學校教代會代表失去群衆信任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學校教代會常設主席團提出撤消其代表資格的申請,經同意後,由原選舉單位進行重新選舉。
學校教代會代表出現上述情況的應報學校教代會常設主席團備案。
二、學校教代會代表的更換與增補:
因各種原因造成學校教代會代表缺額的,按照缺額數和代表性進行補選,其程序是:
(一)原選舉單位向學校教代會常設主席團提出申請;
(二)經學校教代會常設主席團研究同意後,原選舉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進行補選,并将選舉結果報學校教代會常設主席團備案;
(三)學校教代會常設主席團對選舉結果審查後,當選代表填寫學校教代會代表登記表,學校教代會常設主席團向下次學校教代會報告代表增補及更換情況。
第十六條 根據大會的需要,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學校、學院和機關各部門的黨、政、工主要領導作為列席代表參加大會;邀請部分退休的學校黨政領導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大會開幕式。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 我校實行學校教代會即學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校教代會代表即學校工會會員代表的組織形式。
第十八條 學校教代會召開換屆會議時,由大會預備會議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每屆期間的會議,由學校教代會常設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中應由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和教師及其他代表性人員組成。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學校教代會正式代表。大會主席團可根據需要設常務主席1人,秘書長1人(由分管工會工作領導或工會負責人擔任),副秘書長2—3人。
大會主席團主要職責:組織、主持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審議大會議題,并提請大會通過;聽取和讨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草拟大會決議和決定;處理大會期間其它重要問題。
第十九條 學校教代會每五年一屆(特殊情況除外),每年一次,定期召開(一般應在年初召開)。每次教代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會議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條 學校教代會在大會期間以分會為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人數少的分會可以合并組成代表團。9名代表以下的代表團選出團長1名,10名代表以上的代表團選出團長、副團長各1名。
代表團團長職責:收集代表提案,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團讨論,并做好其他有關工作;閉會期間主動聯系代表和廣大群衆,随時向學校教代會工作機構和學校有關部門反映各種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衆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代會設立提案審查委員會、職工權益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在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熟悉該項業務的教職工擔任。委員會的組成經主席團審議後,提交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1人。
專門工作委員會職責為:審議準備提交學校教代會讨論的與本委員會業務有關的議案,進行調查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收集、整理學校教代會代表對與本委員會業務有關的議案的意見、建議,提交主席團作為修改議案、決議和決定的依據;檢查、督促與本專門委員會業務有關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以及提案的落實情況,并向常設主席團彙報;保持與學校有關行政業務部門的經常性聯系,參與重大問題的讨論、建議;辦理學校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職責行使至下屆學校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産生為止。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衆的監督。學校各部門和全體教職工對學校教代會通過的決定,應認真執行。
第二十四條 為适應學校管理改革的需要,學校實行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同級黨組織和學校教代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代會與工會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代會在閉會期間,大會主席團為常設主席團,每屆任期五年(特殊情況除外)。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每次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協商處理學校教代會閉會期間出現的屬于學校教代會職權範圍内的其它問題;聽取黨政部門關于學校的建設、改革與發展等有關校務公開的情況通報,反映代表意見;根據學校的部署,在學校教代會内組織民主評議、推薦幹部;聽取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彙報,研究處理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學校教代會原則通過的決議、決定的個别條文提出修改意見或補充事項;對學校教代會要讨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學校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組織代表對校内相關部門的工作進行巡視、檢查,對相關部門的領導工作進行質詢;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決定提前召開代表大會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學校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學校教代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委批準後召開大會。
二、學校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經常聽取代表及教職工群衆的意見、建議,積極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三、學校教代會閉會期間,主持召開學校教代會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負責人聯席會議。遇有重要問題可建議學校教代會常設主席團召開專門會議或臨時代表會議協商處理,其處理結果向下一次學校教代會報告。
四、向學校教代會代表和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做好學校教代會檔案資料的整理、管理和存檔工作。
六、學校應當為工會承擔學校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七、處理學校教代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六章 大會提案
第二十七條 提案是教職工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從學校實際出發,提出的議事方案。提案工作是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在召開學校教代會之前,各代表團要組織代表積極向學校教代會提交提案。經提案工作委員會審查,符合學校教代會中心議題的提案,可報請主席團建議列入學校教代會議題。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代會閉會期間提案的征集、整理和審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處理,并向學校教代會報告提案處理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沖突,應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的修改補充權屬學校教代會,解釋權屬學校教代會常設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教代會通過并頒布之日起實行。